體驗期間:2023/4-2023/12
這次的新鮮事,是認真過活的普通老百姓避之唯恐不及,不懂、也不想懂的訴訟,楊姐當然也是一路懵懂害怕。
雖然不是令人愉快的經驗,但不好的經驗也會帶來成長,還是決定紀錄並分享。
【經過】
4月某天午後,我們騎腳踏車到住家附近賣場,回程時經過某在地建商快完工的工地,好奇停下觀看,卻因工地未做安衛措施,導致楊姐因地面高差而摔倒,手臂受傷。
與工地人員反映後,由L帶往附近藥局上藥,離開時自稱工地負責人的C出現,毫無關心或抱歉,只一再跳針指責楊姐不該騎腳踏車。
事後與人討論,楊姐才知被工地欺負了,氣不過C的惡劣態度,至警局報警做筆錄,並赴醫院取得驗傷單,以及到醫美診所詢價雷射除疤費用。
隔天,承辦員警約雙方當週警局和解,因C荒謬的藉口拖延兩周。
和解當天LC都到場,C依然只會檢討受害者,要求看手部疤痕後,輕描淡寫與L說”這久了會自己好”,造成楊姐二次傷害。
C不但對工地過失全盤否認,對和解金額也只說太高還要討論,敷衍帶過毫無誠意
楊姐與狗哥已討論過,事情開端就是C只會檢討被害者的態度,錢一開始就不是重點。既然C死不認為自己有錯,就讓法律來判斷吧!決定繼續走流程。
和解不成,承辦員警正式遞交案件。
之後是漫長等待,9月收到法院調解通知,10月進行調解,因做筆錄而變成被告的L,一樣只會檢討受害者,調解失敗。某位男事務官(?)跟我們分析狀況,要求L回去與公司討論,看是否要次周約時間和解結束這件事。
L隔一周來電,和解金額低到可笑,這種數字早在警局和解時就能提出來交涉,卻拖了漫長半年後才提,我們不接受,重點是拖半年多依然一句抱歉都沒有。
次月收到地檢署傳票,通知一周後開簡易庭。
開庭當天事務官簡單詢問過程並針對陳述要求簽名,告知雙方各自理虧處,當場要求回法院再行和解。
這天楊姐才了解刑事被告必須是自然人,也就是不能告建設或營造公司。提告對象也不確定能否從L改成惡劣的C或公司負責人(我們懷疑有可能LC並沒報告公司這件事),這要由檢察官認定,要待後面調查才會明朗,不知道又要幾個月的時間?
不管L或C,自始至終死不認錯,而這段期間已讓楊姐身心俱疲
每次看到疤痕心裡的不平委屈與憤怒、等待法院通知期間的不安焦慮、以及不懂法律狀態下要跑法院與地檢署的壓力,這些對容易緊張的高敏感人楊姐來說,每天都是煎熬。
以上兩點,楊姐開始猶豫是否該繼續耗損時間金錢在無良建商員工身上。
剛好這次的調解委員非常熱心,唱作俱佳,對楊姐介意的”可是他們到現在一句道歉都沒有”,
阿北說:他給妳1塊錢就是道歉,不然他為什麼要給妳錢?妳看有多少官司就是為了最後判賠1塊錢表示道歉。
想想好像蠻有道理的XD
最後,拿錢和解撤告,結束人生第一次訴訟。
【時間軸】
2023/04--工地受傷,兩周後報警
2023/10--法院第一次調解
2023/11--地檢署開簡易庭,法院第二次調解,和解撤告
2023/12--收不起訴書
【學到的事】
之一:當下要立刻報警並到醫院驗傷開驗傷單
這點很重要,現場證據最充足,監視器資料也不會被洗掉。醫院則是可以開立診斷證明,到藥局僅能擦藥,對自身權益沒有幫助。
楊姐甚至原本還想自認倒楣離開……是因為對工地有點基礎常識,才會回去找工地的人。
但因為自己的無知,沒有當下請警察過來保存證據,也沒有去醫院就醫,拿到最原始的傷勢證明。
等到兩周後才去報警,監視器影像已經找不到;而醫院驗傷單文字也只是驗傷當天的狀態描述,並非事發當時真實狀態。
這點是楊姐從這次事件學到最重要的一點,有任何狀況,第一件要做的事,就是報警
唯一慶幸的,是楊姐本身有記錄的習慣,加上工地第一時間反應慢半拍,讓受傷的楊姐在外面空等,才有時間拍下工地未做安衛措施的照片,否則只會淪為口頭論述、沒有任何佐證,也許連成案都無法。
之二:人行道不能騎腳踏車
原來人行道不能騎腳踏車,雖然事發的人行道旁邊就有Ubike站……
查了網路資訊,依標示區分能騎與不能騎的人行道,事發的人行道的確是屬於不能騎的。
有趣的是,執法體系的人員,也不知道這一點。
‧警局和解時C又在講人行道不能騎腳踏車,承辦員警直覺回C:人行道為什麼不能騎腳踏車?
後來查完默默把手機秀給楊姐看……
‧地檢署簡易庭事務官也說:人行道不能騎腳踏車,我昨天有查到
昨天有查到代表之前不知道……
連司法從事人員都不了解,可見,這並不算是常識啊……畢竟不管哪個縣市,在人行道騎腳踏車都是司空見慣,也從未見到有人報警檢舉或者員警主動取締。
恩……只能說,這算是一個平常違規都沒事,但若出事就是屬個人疏失的法律規定。
所以,楊姐也是有疏失的,即使受傷當下是停車的靜止狀態。
事後回想起來,真的很荒謬,C知道連員警跟事務官都不知道的法律,但身為工地從業人員,卻死不承認工地有義務做好安衛措施避免第三人危害?
真的很弔詭啊……
之三:經過工地要小心,即使看起來已經不像工地(特別是台北以外地區)
首善之都各方面還是優於其他縣市,例如1999檢舉這件事,在台北做跟其他縣市做,效果完全不同。
因先前工作的關係,楊姐對這部分稍有接觸。
在台北若打1999反映,不管工地是噪音、粉塵、機具或安衛疏失,通常相關權責單位會迅速到訪了解並警告或開罰,所以在台北的工地,安衛措施都會相對確實執行。
但其他縣市就不一定了。
楊姐的親身經驗,幾年前住家附近工地,將工務所違規架高設於人行道上,有礙觀瞻且不利通行,跟1999反映,卻未獲有效改善,詢問還回文推諉未上傳工地綠色告示牌照片(但路名都已清楚寫在內文)。
配合再次拍照重新檢舉,依然沒下文,公權力不彰,三次之後也只好放棄,違規的工務所就維持了一兩年、直到不需要才拆除。
最近則是住家後方工地在整地後放任土層裸露未覆蓋防塵布,塵土飛揚造成陽台厚厚一層黃土,反映之後回覆是”未查獲施工”,且勘查時間顯示是我們檢舉當晚兩小時後的深夜。恩?讓人很莫名。
以上在台北是不太可能發生的,地方機關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,包括楊姐居住的縣市。
回到這次事發現場,C竟然敢理直氣壯大聲的說工地沒問題,似乎也就不足為奇了,公權力不彰,自然工地也就不會重視行人安全。
之四:自提告到收法院通知需耗時數月
這跟案件大小有關,類似楊姐這種小案子,建議要有等幾個月的心理準備。
第一次提告,沒經驗的楊姐當然不知道要等多久,擔憂易緊張的個性使然,每隔三五天想到就不自覺的緊張焦慮,這樣持續了數月之久,真的是有礙身心健康。
所以,正式提告之後,還是照常過日子,不必把心思放在訴訟上,法院該通知時就會通知,重點是自己生活不要被影響,否則就太不划算囉。
之五:刑事訴訟提告對象必須是自然人,建議報案當下確認提告對象姓名
這點也是這次學到很重要的部分。
報案時楊姐告知承辦員警提告對象是工地(營造)或是業主(建設)公司,網路也有查到公司名稱,但承辦員警僅說沒100%確定的就不要說,他再幫忙查,楊姐只能同意。
在這個時間點,因為楊姐不懂對象須為自然人,承辦員警也未告知刑事訴訟不能告公司,才會演變成最後被告變成L的狀況。
如果讓楊姐選擇,毫無懸念一定是告C的啊,畢竟當初他自稱是工地負責人,無同理心只會檢討受害者的也是他。
可惜因為無知,被告變成L,因為L是做筆錄的人。
話說回來,C很會檢討受害者,筆錄卻推給L做,整個訴訟程序龜縮完全沒出現,真是個壞同事啊XD
之六:司法檢察體系從業人員會嫌麻煩&不耐煩或發言無同理心,但基本上公正不偏頗
楊姐遇到的承辦員警跟事務官都有類似例子。
例1:
警局談和解前,事先前往警局託承辦員警告知對方和解金額,目的是讓對方先進行公司內部作業程序(當時還不知道對方根本沒誠意)。
承辦非常不耐煩,說他有很多事要忙
呃……我們在警局等了20分,跟承辦大概只講了1分鐘的話,他的反應老實說讓人蠻火大的
不過,他還是有確實傳達給對方。
警局和解那天,當C在演戲說”和解金額好高啊”的時候,承辦馬上打臉C說:這已經比我上次講的還低了。
哈哈哈。
例2:
因看到出庭通知時已經是出庭前兩天,想改期致電事務官,她百般不同意;對楊姐希望狗哥一起進去,也百般不願意,最後知道受傷當下狗哥也在場,才勉強告知可填代理書後進去。
開庭當天狗哥舉手想發言也被她阻擋,感覺怕被拖時間XD
例3:
開庭審問時,事務官無同理心的隨口說:工地不是看到就知道是工地嗎?
聽到這種發言,楊姐有點心靈受創,如果有警示措施,誰還會故意靠近?就是看起來不像工地而且又沒警示措施才會受傷啊……誰沒事喜歡手上割幾道傷口啊……
不過,在L一直鬼打牆強調工地沒有問題的時候,事務官也有鞭L:什麼旁邊有做,你不要再避重就輕了,就是沒有圍籬嘛!都有照片,就是沒有啊。
通常法院跟警局的Google評價都很差,因為大家都是有事才去,原本就情緒不好了,若再遇到態度差的人員應對,難免整個火氣都會上來,但畢竟彼此之間沒有私人恩怨,執法人員該做的事還是會做的。
之七:適時放下,判斷最佳止損時機
一開始就是因為明明工地有錯卻死不承認還只會檢討受害者,才會去淌訴訟這渾水,想要求個是非公道。
然而這段時間的焦慮與心理壓力,遠超過想像,而自始至終工地端都沒有一句抱歉。
當然,楊姐可以選擇不和解,繼續往下進行,直到最後爭出個是非對錯。
只是,要耗多久呢?自己的生活,值得每天耗在這種事上煎熬嗎?
目前交手的經驗,依C與L的德性,就算最後逼出了一句道歉,又如何呢?
接到通知後楊姐開始在思考這些問題。
簡易庭當天,在事務官問L覺不覺得自己有錯的時候,L說了如下的話:
不覺得有錯,因為面寬2米1,正常人不會跌倒。
恩……正常人?言下之意是楊姐不正常了。
大概是在這時候,楊姐覺得累了,可能有些人就是這麼垃圾,垃圾到根本不用在他們身上浪費時間。
順帶一提,L講話向來含糊不清,簡易庭當天被事務官”蛤?”了之後,說自己喉癌手術所以講話不清楚。
原來是這樣啊……不知道L如果聽到別人說他:正常人講話不會像你這樣。
他會作何感想呢?
沒有同理心的人,可能只有自己遇到相同狀況,才會學到教訓吧!希望L與C都會在將來的某天學到教訓。
剛好這天遇到熱心的調解委員阿北,於是楊姐順水推舟,決定了結這件事。
離開法院之後,心情整個輕鬆起來,楊姐這才意識到這事造成自己多大的壓力,真慶幸終於結束。
學會放下,也是很重要的!
【同場加映】
之1:醫美診所雷射除疤不便宜
楊姐人生沒踏進過醫美診所,託無良建商的福,長經驗了。
寫資料就花了15分,再由顧問一對一諮詢。
顧問看楊姐疤痕,建議皮秒雷射,體驗價2999,之後單次1萬,計費是套裝形式,3次、6次這樣。
間隔1-1.5個月,要做第一次後看復原程度、才能判斷要做幾次會有明顯效果。
另一種淨膚雷射較便宜,但需要較多次數,一樣意思。
也就是如果做6次的話,要52999元,哇~~
醫美業界真是特殊,不給報價單,也不開醫生證明的,可能是想避免爭議,但對楊姐這樣因為訴訟需要索取證明的人來說,就不太符合需求。
同事的經驗是找大醫院的雷射中心,可以開證明,若有需要可以多方詢問。
之2:報案之後,每一道關卡都會強烈要求和解
因為是小案子,可能怕浪費司法資源,每一關都是先要求和解。
警局報案時一次,送到法院時一次,開簡易庭後又一次。
估計如果繼續進行,應該也是如此。
之3:調解與開庭的通知方式完全不同
這點需要特別注意,楊姐跟狗哥都覺得有點無言……
怎麼說呢?因為法院調解,是9月初寄通知,10月初調解,且是用掛號方式,很明確。
我們同理可證,認為之後的通知大概都是這樣的方式。
沒想到開庭通知卻是一周前才寄通知,而且只用限時。
像我們沒有每天確認信箱的習慣,當看到開庭通知,已經是開庭兩天前,時間非常緊迫,簡直讓人措手不及……
調解跟開庭,感覺應該是開庭比較重要?卻只用限時,而且是一周前才通知。
老實說,通知信就這樣放在信箱,等過了開庭時間才被看到也是一點都不奇怪呀!
如果事後才知道要開庭,是要怪原告還是怪地檢署未確實通知到本人呢?
這部分的拿捏我們真的很難理解,不知道各縣市有沒有差異性,總之需要多留意。
之4:個資最好要求隱匿
開庭通知附有注意事項,裡面有一條是可以要求隱匿個資,原本不太懂是什麼意思,後來才明白。
因為事後收到的調解書、最後的不起訴書,都清楚載明姓名地址……
這部分司法機關的處理邏輯真是匪夷所思,原告被告明明立場對立,到底為什麼要把雙方姓名地址都清楚秀出來呢?是方便尋仇嗎?不可思議。
不知不覺也寫了一堆,雖然是不愉快的經驗,但有學到東西,楊姐還是正向看待的,希望以後最好是別遇到這種事,若再遇到,也會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了。
整個過程的照片楊姐都有保留,但這種事不太吉利,就省略吧哈哈。
希望善良的大家都能平安的過日子~~